关于调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
审核发放流程的公告
安标国家中心〔2022〕27号
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优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,提高审核发放效率,更好地服务于矿用产品生产企业,决定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流程进行调整,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工厂评审与技术审查并行实施
将原技术审查、工厂评审串行模式调整为并行模式,在实施技术审查的同时,组织实施工厂评审。
抽样检验的,原则上在工厂评审时进行抽样;送样检验的,技术审查、工厂评审、产品检验并行实施。
工厂评审在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,工厂评审时申请人需要具备所申报产品成品。申请人不能满足样品寄送时限、工厂评审实施时限要求时,可提出延期评审或延期送样申请,延期时限应符合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。
二、延续产品证书先行发放
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延续产品,可先行发放证书:
(1)产品所依据的标准、审核发放实施规则等技术要求未发生变化;
(2)产品的技术文件、生产主体、生产条件、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;
(3)申请人在持证期间按期接受监督检查,满足持证条件,且无不良诚信记录;
(4)申请人在产品证书过期90天内提交延续(不含延变)安全标志申请。
证书发放实行“先证后审”方式。在申请人缴纳安全标志批准与注册费用后,对原证书已过期的,直接发放新证书;对原证书未过期的,在原证书过期之日发放新证书。新证书发放后,继续按照审核发放方案履行相关审核发放程序。
证书先行发放后,如因申请人原因,在6个月内仍未完成审核发放程序、审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交纳相关费用的,将按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暂停、注销、撤销相关产品证书。
安标国家中心网站获证产品的“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”备注信息,不再标注。
三、实施时间
自2022年5月1日起受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,按上述规定执行。
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
2022年5月1日